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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 浏览:3931 次

赣人社发(2010)2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丁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发挥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党和政府主导的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想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体质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同时,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程度不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潜在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大幅度增加,集体争议对抗性和冲突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门对调解作出规定,突出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实践看,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多数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式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丁作作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宾抓紧抓好。
  二、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调解组织, 整合调解资源,完善调解实效,建立健全多渠道、开放式的调解工作网络,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体系,争取用两至三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制度体系、预防体系、责任体系,形成企、事业单位调解、行业调解、区域调解、街道乡镇和社区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全方位的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一防线”的作用,争取将50以上的小额,简单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全面落实“报增长、促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劳动关系促和谐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调解促和谐,构建大和谐劳动关系,为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已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建立工会的,要将工会组建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同步推进。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在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调解组织建设,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配各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发挥调解工作的示范作用。尚没有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明后两年做到全面铺开;小型企业要确定职工商谈代表,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车间、工段和班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小型企业,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条件也要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预防和处理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报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进展等情况以及上报调解统计报表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赣人社字(2009)253号),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质量,重点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生产积极性,构建企业,职工双赢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大力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作为区域性、社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能够有效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区域内的企业,街道,乡镇,社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调解工作的社会化。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试行规则》(赣劳社仲(2008)16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基础。调解组织建设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注意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机制的作用,充分吸纳各有关方面参与,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防范于未然,避免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加强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劳动监察、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做好预防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将本辖区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预防调解争议的主要对象,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劳动关系状况,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张劳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帮助指导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用工,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要积极探索区域性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基层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组织指导,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优化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了解工作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争议案件将呈现上升的趋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积极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等系统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人员、健全制度、提供丁作保障。事业单位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制定的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人事部门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等组成。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系统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寻、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逐步形成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双轨运行、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今年在省一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等单位开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知道的协调,各试点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试点的进展情况和试点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事业单位用人情况调研,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预防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发生。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企业和劳动密集行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派选政治业务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运用于调解实践。要认真研究、摸索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交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有机衔接。对调解劳动争议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加以推广。
  七、切实加强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的协调配合
  调解是贯穿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全过程的重要原则。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密切协调
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做好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通过调解组织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申请,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仲裁委员会可依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对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委托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审查合法有效,即可出具仲裁调解书。
  八、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注重充实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要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分期分批对所有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调解员》证书。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调解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调解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不断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积极宣传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九、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作为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多方参与、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争议预防机制、联动协调工作开展,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争议预防机制、联动协调机制和突发性、集体性争议应急处置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企业完善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引导劳动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以及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呈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人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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