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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 浏览:3642 次

(洪府发【2012】51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赣府发[201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的重要途径;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市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职业培训摆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创新模式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
  (三)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适合我市促进就业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十二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75万人,创业培训5万人,职业技能鉴定30万人,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5个,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国家级示范鉴定所(站)2个,公益示范性实训基地2个。力争实现 “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使当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要,初步形成技能人才队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格局。
  二、健全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职业培训模式
  (四)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的职业培训援助制度,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技能人才技能考核鉴定,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五)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突出就业市场、企业生产岗位及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对接培训,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质。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与企业共同研究确立专业项目、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实习方案,共建实习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支持教师和优秀学生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项目开发,不断提升校企合作层次。
  三、完善体系,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六)完善惠及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类培训专项资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各类就业群体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形成惠及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对城乡各类新成长劳动力,要重点实施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围绕满足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实行“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模式,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开展定单、定向、定岗培训,帮助其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于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要扩大免费入读技工院校比例;对40、50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服刑、劳教人员等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帮助其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使参训的退役士兵都能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就业。要为军地两用人才免费开展职业考核鉴定,免费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针对我市支柱产业技能人才需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工业园区骨干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依托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等方式,开展大师(名师)带徒,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八)推进创业培训。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打破身份、户籍、地域限制,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相结合的创业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和不同创业阶段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现身说法等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公共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公益性创业指导中心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完善创业项目推荐政府补贴制度,大力发展专家指导队伍,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师资水平。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全面落实孵化基地各项补贴扶持政策,完善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孵化服务、跟踪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九)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快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提供技能人才保障。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 积极开展“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等政府资助培养计划。以企业骨干技能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行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对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通过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我市初、中、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梯度发展。
  四、强化能力,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劳动力训练(培训)中心、职业高中及院校,整合资源,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提升改造一批以公益性技能实训考核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强化技能实训的公共服务功能和技术引领作用,为工业园区及支柱产业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人才实训和技能评介考核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自身的产业发展优势,至少规划建立一个以初、中级技能实训为主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高等职业院校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资源优势,调动院校、企业及其它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趋势,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逐步建立适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方向,以地方支柱产业技术工种为核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通过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深化校企合作,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全面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逐步形成中部地区汽车制造、光伏IED、医药食品、新型材料、纺织服装、电子电器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建设。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好的要予以奖励,对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再具备培养条件的要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资格。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探索建立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保证金制度,加大违规办学及无证办学的查处,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三)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健全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准入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力度,自2012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开购买培训成果项目不低于全年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30%。完善培训(鉴定)劵使用办法,探索实施培训补贴直补个人、企业与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完善培训实名制管理办法,确保培训质量,提高政府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完善以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证、专项能力考核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科学评价体制。要加快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要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深入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认定和在各类职业院校中推行学历与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工作。要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结合我市产业布局,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普及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每年开展1—2次市级综合技能大赛。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以推动职业培训的广泛开展和培训质量的稳步提高。要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省(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人才等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使一大批技能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十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社区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其实现就业。要加强职业培训网络信息化建设,力争至2012年,建成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鉴定信息网上管理平台,功能涵盖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项目管理、学员信息、教学组织、设备师资、在线教学和远程培训、政策法规等,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加大投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七)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将各项培训资金纳入专户,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政府用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表彰等费用逐年增长。要完善政府投入结构,逐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加大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人才奖励等方面的资金安排,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示范鉴定所(站),每年给予5万元的建设费用,对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的单位,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洪府厅发[2009]131号)要求,给予每人2000元的培训补贴。
  (十八)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根据其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与工业园区或企业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及技能提升培训和对围绕重大产业领域开展职业培训的,在培训补贴上要给予倾斜。具体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十九)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企业要依照《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足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开展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少于2. 5%。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征收其职工教育经费,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各县区、开发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办法由县区、开发区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资金用途和申领拨付程序,强化监管措施。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网上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
  (二十一)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各县区、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技能岗位激励机制,企业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在确定岗位工资时,充分考虑技能水平,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技能津贴等分配形式,合理拉开高级专业技能人才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按技师对应中级职称、中级工对应助理职称的标准,享受对应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待遇。对获得市级以上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所需经费从培训专项资金中予以支付。对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参照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医疗待遇,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对从外地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与我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在安家费补助、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
  (二十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将职业培训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业、工信、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培训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五)建立督促考核机制。建立职业培训工作政府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评价、表彰等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将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业培训开展情况与各级政府组织的针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开展评先、表彰的项目相挂钩,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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